6 工作程序及要求
6.1從業人員必須接受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提高自我防護意識。
6.1.1集團及下屬各企業新進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中,必須有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職業健康防護方面的內容。
6.1.2集團下屬各企業,應充分利用班前會、安全例會對作業者進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健康知識。
6.1.3集團及下屬各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合同時,應明確告知其所在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和防護設施情況。
6.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必須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要求,將職業健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
6.3集團下屬各企業,應聯系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或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作業現場的職業健康監測。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時,應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6.4集團下屬各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對從事有害作業者,組織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6.4.1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必須告知從業人員。
6.4.2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告知員工本人;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6.4.3應當將患有職業病的作業人員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們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6.5集團下屬各企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安排未成年人和處于懷孕、哺乳期的女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6.6集團下屬各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6.1生產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6.6.2生產現場布局應合理,有害與無害作業應分開進行。
6.6.3高溫季節期間,在密閉、狹小艙室作業時,要加強通風,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溫措施。為防止或減少太陽輻射熱的影響,對平臺、甲板等露天作業場所,可采取太陽傘、遮陽棚等措施。
6.6.4涂裝、清油、敲鏟、電焊、打磨等作業場所,必須保持有效通風,作業人員按要求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其中涂裝和清油作業過程中,應注意作業人員的輪換休息。
6.6.5對針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設施,應定期維護、檢修,保證其性能良好能有效使用。
6.7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7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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