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測部門、生產技術科、安全通風科、機電科、調度室等生產部門應互相協調、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業務聯系時必須通過書面形式(委托書)或會議形式進行。通過會議進行的業務聯系,應有詳實的紀要。
二、其它部門需要地測部門提供地測資料時,必須提交經總工程師簽字的委托書,地測科按以下規定時間提交:
1、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測部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半年交付。
2、采區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測防治水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回采面貫通后五天內提交。
4、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5、小型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事先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根據設計圖紙,在總工程師的主持,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人員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7、凡沒有委托書或委托書時間沒有按本規定要求的,地測科有權滯后提供地測資料。
三、地測部門與施工單位業務聯系;
1、地測部門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2、各類巷道開口,需提前三天填寫委托書,通知地測部門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停頭或復工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地測部門,地測部門應及時準確地測定停頭位置,并填繪在圖紙上。
3、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巷道的中腰線,如果跑線,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檢校。
4、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鉆探探煤厚時,施工單位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測部門應隨時把掌握的資料通知有關部門。
5、當掘進巷道將要貫通或進入危險區前,地測部門必須按規定的安全距離,以通知單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
四、地測部門要做好業務保安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測量規程》、《礦井地質規程》、《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中關于地質、儲量管理、測量方面的安全、生產規定。
五、因違反以上規定造成事故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六、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部門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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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