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質、測量工作計劃、工程設計、報告、儲量變化等,必須按有關規程規定的審批制度進行。
2、地測部門每年初應根據礦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生產實際編制該年度地測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水平延伸地質報告在工程竣工半年內提交,并報總工程師審批。
4、地測部門必須按設計部門提交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訴“委托書“要求的內容認真編寫地質說明書,完成后經總工程師批準交采掘區隊使用。
5、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等,由地測部門提供有關資料,經總工程師審查后,報礦及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6、地測部門在年初根據礦井實際情況負責編制該年度防治水工作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組織實施。防治水計劃中已批準的防治水工程設計由技術部門負責編制。
7、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與實施計劃、防治水工作總結、成果報告等由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長審批后執行,并報上級備案。
8、各類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設計由地測部門編制,經科長簽字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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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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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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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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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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