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隊質量驗收員是掘進隊生產質量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人,負責對礦井掘進隊各種質量標準化政策的實施和驗收工作,掘進隊驗收員必須熟練掌握與之有關的專業知識和質量驗收標準及驗收辦法。掘進隊驗收員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所轄區域的質量標準化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管理人員搞好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2條 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嚴格按作業規程和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第3條 要有現場質量驗收原始記錄單,做到當班質量情況清楚、齊全、詳細、作為評分計資的依據。
第4條 嚴禁弄虛作假造假數或涂改基礎資料。
第5條 對不合格的工程或影響安全的質量隱患,有權停止作業安排整改。
第6條 對驗收不合格的有權令其返工。
第7條 定期學習上級有關規定,學習質量標準、檢查驗收標準和現場作業規程,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8條 加強同管理人員的溝通,及時總結個人工作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經驗。
第9條 要及時匯報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嚴禁漏報和瞞報。
第10條 嚴禁以權謀私。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掘進隊質量驗收員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質量驗收員警告處分或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于撤職處分:
(一)章指揮工人或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指定的。
(五)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匯報工作的。
(六)以權謀私的。
第12條 生產班組在生產過程中未能認真按照質量標準化施工,導致工程量不合格的。掘進隊驗收員應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或對掘進工作面檢察不認真的。掘進隊質量驗收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未組織好各班相互間的工作或各班組之間相互影響,不能從事正常生產的。掘進隊質量驗收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處分、經濟處分或撤職處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