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棚支護工要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面、支護形式、支護原理和支護技術參數。熟悉作業地點環境,能夠排除一般故障,做好各類工具使用前后的檢查和保養。在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認真地敲幫問頂,摘除危巖懸矸。嚴禁空頂作業,臨時支護要緊跟迎頭,施工要在臨時支護的掩護下進行。確保支護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規定。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架棚支護工必須熟悉作業規程,熟悉現場支護材料規格及質量要求。
第2條 備齊所需施工工具和支護材料。
第3條 排查不安全隱患,敲幫問頂,摘除圍巖懸矸。
第4條 前移前探梁,將棚梁托至前探梁上,使用板枇接實頂板。
第5條 將中腰線延長引至架棚位置,并做好標記
第6條 挖腿窩,先量取棚距,按中線和下寬定出腿窩位置,按腰線確定其深度,控制好頂幫,再把腿窩挖至設計深度,挖腿窩時須有專人監護。
第7條 立棚腿,豎上棚腿,扶穩后再觀察棚腿的明暗,并穩固好棚腿。
第8條 上棚梁,兩人協調合作,穩抬穩放,前探梁上的棚頭與棚腿合口,先合一頭后,再合另一頭。上梁后將支架找正,壓肩初步固定;
第9條 檢查支架的架設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后,再穿頂腰幫,楔緊打牢,并按設計位置使好撐木、拉桿、等穩固裝置
第10條 清理現場衛生及施工工具,現場交接班。嚴格執行巷道工程質量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架棚支護工300元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嚴重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不匯報的;
(三)拒不執行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架棚支護工調離工作崗位直至開除礦籍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隱瞞事故真相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因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架棚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按章操作、不遵守有關規程的要求,不能夠及時處理作業中存在的問題,架棚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架棚支護工對施工的架棚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發現本崗位作業范圍內安全隱患,架棚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