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7 具有自卸功能的車輛運行時,應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
??????? 5.3.8 運送人員應使用專用人車運輸。開車前應關好車門、防護欄,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不應露出車外。車輛起動時,司機應向乘車人員發出警示。
??????? 5.3.9 車輛行進中和尚未停穩時,人員不應上、下車或在車內站立。行進中乘坐人員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駕駛員發出信號。
??????? 5.3.10 各種運人車輛應明確定員,不應超員運輸。
??????? 5.4 行駛
??????? 5.4.1 車輛在巷道中行駛的最高速度:運送物料40km/h;運送人員25km/h。
??????? 5.4.2 車輛在彎道或坡道上應以低速行駛。車輛下坡不應空擋滑行。
??????? 5.4.3 車輛行駛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轉彎處,應減速鳴號。
??????? 5.4.4 同向行駛的車輛應保持不低于50 m的安全運行距離。
??????? 5.4.5 車輛行駛中,應密切注意車輛各系統的工作狀況,發現異常,應停車檢查,排除故障。排除過程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 5.5 停放
??????? 5.5.1 車輛停放時,應檢查油、水、氣管路。如有泄露,應及時處理。
??????? 5.5.2 車輛停放時,應實施駐車制動。
??????? 5.5.3 車輛一般不應在坡道上停放,如需停放,應實施駐車制動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 5.6 檢驗
??????? 5.6.1 新車每運行500 h,大修后的車輛每運行300 h應檢測柴油機的尾氣排放,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應滿足MT 220的規定。
??????? 5.6.2 車輛每年應進行年檢,各項安全性能應符合 MT/T 989和 MT 990的要求。
??????? 5.6.3 大修后的車輛和防爆柴油機,應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 6 車輛的維護、保養及修理
??????? 6.1 車輛及防爆柴油機,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維護、保養工作應由具備專業技能的人員擔任。
??????? 6.2 除日常的維護、保養外,車輛及防爆柴油機,每兩年時間內至少應進行1次大修。
??????? 6.3 車輛的維護、保養和修理,可在地面或井下檢修硐室進行。
??????? 6.3.1 井下檢修硐室的長度一般不小于30m、寬度不小于10 rn、高度不小于4m(天車以下高度)斷面成矩形,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 6.3.2 檢修硐室不應有滴水。
??????? 6.3.3檢修硐室應配備靜壓水和壓風管道。
??????? 6.3.4 檢修硐室應有獨立通風系統。
??????? 6.3.5 檢修硐室的地面應平整。應設檢修地溝,地溝中心應設集油坑。
??????? 6.3.6 檢修硐室應裝設向外開啟的鐵門或柵欄門。硐室入口處應懸掛明顯的標志牌和“非工作人員禁止人內”警示牌。
??????? 6.3.7 檢修硐室應使用防爆照明系統。照明線路電壓不超過127 V。
??????? 6.3.8 檢修硐室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用于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
??????? 6.3.9 檢修硐室內廢舊油脂應存放在有蓋的油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張等易燃廢棄物應存放在有蓋的鐵桶內,當班運送至地面處理。
??????? 6.3.10 檢修硐室內的待修車輛和完好車輛應掛牌管理。
??????? 7 井下柴油的運輸、儲存和加油
??????? 7.1 井下柴油的運輸
??????? 7.1.1 井下柴油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鋼板油桶運輸和儲存。
??????? 7.1.2 井下柴油運輸應由專人負責,使用專用運油車輛。使用普通車輛時,柴油油桶不應與其他物料混裝,且應避免劇烈振動、碰撞。
??????? 7.1.3 使用無軌膠輪車或礦車運輸柴油時,應將油桶與車體固定;使用單軌吊運輸時,應自帶平底盤,底盤上設置懸吊環,避免懸吊時油桶桶體受力。
??????? 7.1.4 運油車輛應懸掛明顯的“危險”警示牌。
??????? 7.1.5 運油車輛應配備足夠數量用于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
??????? 7.1.6 運油車輛在井下運行速度不應超過25 km/h,與其他車輛應至少保持100m的安全距離。
??????? 7.1.7 運油車輛在巷道內錯車時應提前減速,運油車輛優先通過。
??????? 7.2 柴油的儲存與加油
??????? 7.2.1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點不應存放柴油。
??????? 7.2.2 加油硐室柴油的儲存量不應超過井下所有車輛8 h的用油量。特殊情況下需要適量增加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按規定程序批準,但最多不超過井下所有車輛1天的用油量。
??????? 7.2.3 柴油油桶應單層擺放,與其他油脂分類存放并保持至少1m以上的距離,且有明顯的標志。
??????? 7.2.4 車輛加油時應在加油硐室內進行,關閉發動機,使用專用防爆加油裝置。加注完畢及時清理地面油污。
??????? 7.3 加油硐室
??????? 7.3.1 井下加油硐室的長度和寬度一般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護。
??????? 7.3.2加油硐室的地面應平整,不應有滴水。
??????? 7.3.3加油硐室應有獨立通風系統。
??????? 7.3.4加油硐室應裝設向外開啟的防火鐵門,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
??????? 7.3.5加油硐室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用于撲滅燃油火災的滅火器材。
??????? 7.3.6加油硐室入口處應懸掛 “非工作人員禁止人內”警示牌,并24h專人值守。
??????? 7.3.7加油硐室內除防爆照明系統、防爆加油裝置外,不應存放其他電氣設備,照明線路電壓不超過127 V。
??????? 7.3.8加油硐室內,應在儲油的點上方設置火災自動監測報警裝置,遇有明火或30℃以上高溫時,自動報警。火災自動監測報警裝置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 7.3.9 每班至少對加油硐室內的瓦斯監測一次,硐室內應懸掛瓦斯監測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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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