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室信息怒站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總指揮中心,負責全礦的安全、信息、生產調度工作,及時向礦工會和安全部反映群監工作情況和安全情況,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并現場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安全部門與公司領導反映。并填寫好各種記錄,臺帳,要及時準確。調度站必須派專人24小時進行值班,并依照煤礦建設標準化配齊裝備。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調度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2條 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認真監督檢查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我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匯報。
第3條 要深入現場進行實地檢查,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及不安全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長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4條 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匯報接待工作,記好各種記錄薄,對安全信息做到收(安全信息)篩(安全信息)傳(通過建議卡送遞安全信息)饋(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及時解決群監員及職工匯報的安全隱患。
第5條 負責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6條 按時參加礦安全例會,參與調查處理事故,填寫事故主報告單,并負責及時報告各級領導及部門。負責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調度。
第7條 負責事故情況的匯報和匯總工作,參與事故的調度處理。
第8條 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并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
第10條 負責保證煤礦生產通迅系統的暢通。
第11條 負責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值班以及各類信息的匯總、報告。
第12條 負責各類生產報表的報送等工作。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值班人員及負責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人員降級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不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條 調度室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各類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整改調度,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在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應急救援的協調中出現錯誤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能保證煤礦生產通迅系統的暢通,影響安全生產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發現煤礦監控系統有異常現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監控系統各類信息的匯總、報告不準確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調度室對各類生產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理中,調度室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