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井巷管理,確保證通防安全,減少通風費用,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制定以下井巷報廢制度:
1、報廢巷道必須經總工程師同意,報廢時間、報廢位置由總工程師確定。
2、報廢巷道必須建立檔案管理,說明報廢原因、長度、斷面、支護方式等。
3、報廢巷道應根據標準及時進行封閉,封閉的材料、質量等其它設施必須符合有關標準。
4、報廢巷道封閉前必須通知相關單位對巷道的物品設備限期回撤。
5、報廢巷道封閉前必須保持正常的通風及氣體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匯報采取措施。
6、封閉報廢巷道的密閉,必須掛牌管理,設置柵欄,懸掛警標,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氣體檢查和密閉狀況檢查。
7、報廢巷道重新啟封使用時,必須編制啟封措施經有關部門審批后由救護隊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