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安全規程》等各項法規,切實抓好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保管、領取、使用和清退管理工作,確保爆炸物品在儲存、 使用中不發生問題和安全事故。
第二條:負責建立健全本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四員”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經常深入炸藥庫現場加強經常性的安全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確保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硬件設施符合安全要求,確保國家有關爆炸物品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四條:認真組織本單位涉爆人員學習國家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按時組織涉爆作業人員參加公安機關的年審學習。
第五條:教育督促庫管員、押運員、爆破員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杜絕私拿、私藏、私借、轉讓、轉賣、轉送、亂存、亂放爆破器材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第六條:加強爆破作業現場安全監管和涉爆各管理環節的安全監控,督促各涉爆人員和爆破作業人員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嚴密控制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正確行使監管職權,有效制止一切違章、違規、冒險作業行為,并對重大違章、違規行為和制止無效的行為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八條:定期匯報工作,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成效。
第九條:炸藥庫發生安全事故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礦調度室和礦領導報告,并組織好應急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