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加強學習,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安全規程》等各項法規,切實抓好爆破器材保管、發放和清退工作,確保爆炸物品在儲存、保管、發放、清退中不發生問題和安全事故。庫管人員工作時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條:堅守崗位,遵守勞動紀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嚴防爆炸物品錯賬、丟失、損壞、被盜或受到其他破壞。
第三條:收存爆破器材必須嚴格審查相關手續,根據相關手續認真清點品種數量,凡發現手續不清、品種數量不符的必須立即報告。
第四條: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堅持“五不發”:
1、未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審查簽批的領料單不發;
2、運輸條件不符合安全規定或無持證押運員押運的不發;
3、不是爆破員親自領取并簽字或爆破員未用爆破器材領用箱裝箱上鎖領取爆破器材并認真填寫“雙向查驗”記錄的不發;
4、品種、數量與領料單不符不發;
5、過期失效或變質的爆破器材不發。
第五條:收、發爆破器材必須建立登記帳目,做到日清旬結, 帳物相符,發現丟失、被盜必須立即報告礦領導和公安機關。
第六條: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查看爆破器材堆放是否牢穩,溫度、濕度是否正常,所存物品有無失效、變質,物品有無短少、丟失或被盜,防火、防盜、防雷等硬件設施是否齊全有效,庫房建筑圍墻及門鎖是否完好等,及時清理易燃物品,杜絕鼠害,保持庫內整潔安全。
第七條:嚴防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對進入庫區的人員和車輛實施安全監督,嚴防將火種、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帶入庫區。
第八條:認真執行“雙向查驗”制度,督促爆破員將當天領用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清退回庫。 第九條 堅持原則,不轉借、轉賣、轉送、私拿、私用爆破器材。對違規、違法的領導指示和命令要堅決拒絕,強令執行的,事后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