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在每個掘進開工前,根據地質科所掌握的水文地質資料、編制該工作面探放水設計和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備案后,由探放水隊組織實施探放水工作。
二、依據探放水作業規程要求,由地測科,探放水隊等有關人員對鉆孔的數量、方位、傾角、深度進行確定,保證鉆孔的控制范圍及距離,達到設計要求。
三、探放水情況日報、驗收及審批:每次探水工作開始后,每班實際完成探水鉆孔個數、深度,由地測科、駐礦安檢站、探水隊現場有關人員共同檢查驗收并填寫《工作面探水檢查驗收表》;每次探水工作完成后,由地測科對本次探水情況匯總,并填寫《工作面探水檢查驗收匯總表》報礦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簽署同意掘進的意見,交由安全指揮中心主任下達掘進指令,掘進隊接到指令后方可進行掘進。否則,不準擅自掘進。
四、排放水情況日報、驗收及審批:探出水后,由地測科、探水隊派有關人員共同監測水情,每班要認真填寫《工作面排放水記錄表》;排放水完成后,由地測科、探水隊、駐礦安檢站有關人員共同驗收合格,報礦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簽署同意掘進的意見,交由安全指揮中心主任并下達掘進指令,掘進隊接到指令后方可進行掘進;否則,不準擅自掘進。
五、掘進日報、驗收及審批:掘進隊掘進工作完成后,由地測科、掘進隊、駐礦安檢站有關人員按要求共同檢查驗收合格并填寫《工作面掘進檢查驗收表》,報礦總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簽署同意探放水的意見,交由安全指揮中心主任并下達探放水的指令,探水隊接到指令后方可進行探水;否則,不準擅自探水。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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