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礦必須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礦井探放水設計,作業規程及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二、以上所有計劃及規程等都要由相關部門進行會審,對其中的不足要加以補充,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后備案。
三、審批內容:
1、水文地質資料是否屬實,具所開拓巷道實際是否附合。
2、依據所掌握的水文地質資料及本礦區所受水患威脅程度,進一步分析探放水計劃及作業規程的可行性,以確保探放水工作的安全可靠性,真正做到為安全生產服務。
3、探放水工作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探放水鉆孔設計基數,以達到相關部門統一思想,協調管理。
4、對各工作面的實際情況,在探放水過程中預計應險程度,明確各工作面受水患威脅的工作人員避災路線,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四、隨著井下巷道開拓,水文地質狀況逐步清晰,對已制定的各種探放水設計、規定等,根據生產中所調查揭露的水文地質資料,要對其進行補充、修改真正使其為現實生產起指導作用。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