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我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和獎懲制度。
一.本礦礦級領導必須嚴格執行本礦制定的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礦級領導指煤礦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總工)的 副礦長。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術礦長不得少于5次,其他礦級領導不得少于18次,如因當班應帶班下井的領導不能下井,必須由本人與其他礦級領導調配,確保每班都有礦級領導帶班。
三.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當班沒有下井,且未請假或未找人頂班的,發現一次處罰500元。
四.領導下井帶班作業及進行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檢查信息卡》。安全員負責領導安全檢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調度室建立領導入井考核記錄,對完不成下井帶班作業次數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帶班罰100元,完不成查處安全隱患及“三違”人員任務的,每少一項處罰50元。
五.下井帶班領導必須及時填寫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記錄,未填寫或者作假的一次罰款500元。
六.帶班下井的煤礦領導應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掌握當班入井人數,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和建設,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如果帶班下井領導不認真履職,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對本人處以500元—1000元的罰款。
七.用獎勵的辦法來推動礦級領導輪流入井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實。用好的待遇來推動制度的落實,根據工作成績在年底給予獎勵。
八.對應帶班下井的領導當班下井而發生事故的,對領導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般輕傷事故,處以醫療費的5%,發生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規定逐級上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接受處罰。
九.礦委會根據礦級領導的下井情況,發生每起事故的當班領導履職情況等,每一季度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對跟班到位無事故的領導予以獎勵,對跟班數量不夠,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領導視情節予以處罰。
車垂灣煤礦
2014年12月8日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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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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