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接班必須按時在工作現場進行交接。
二、交班人員將設備運行情況、各種記錄以及注意事項交待清楚,接班人員應全面認真地對各部進行檢查。確無問題雙方簽字后,方可進行交接。
三、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四、在下述情況下不進行交接工作:
1、設備問題交待不清不交接。
2、記錄不全不交接。
3、崗位衛生不好不交接。
4、工具、配件數量不符不交接。
5、接班人員情緒異常不交接。
6、事故處理當中不交接。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