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礦粉塵危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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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準如下:
粉塵種類 | 游離SiO2含量(%) |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
煤塵 | ≤5 | 5.0 |
巖塵 | 5~10 | 2.5 |
10~30 | 1.0 |
30~50 | 0.5 |
≥50 | 0.2 |
水泥塵 | <10 | 1.5 |
(三十六)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
類別 | 生產工藝 | 測塵點布置 |
回采工作面 | 采煤機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時作業 | 回風側10~15m處 |
司機操作采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面爆破處 |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順槽鉆機鉆孔、煤電鉆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 在回風側3~5m處 |
掘進工作面 |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巖、人工裝巖、刷幫、挑頂、拉底 |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碹、切割聯絡眼、工作面爆破作業 | 在工人作業地點 |
風鉆、電煤鉆打眼、打眼與裝巖機同時作業 |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
錨噴 | 打眼、打錨桿、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
轉載點 |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巖)點及翻罐籠 | 回風側5~10m處 |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
井下其他場所 |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 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
露天煤礦 | 鉆機穿孔、電鏟作業 | 下風側3~5m處 |
鉆機司機操作鉆機、電鏟司機操作電鏟 | 司機室內 |
地面作業場所 | 地面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
(三十七)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呼吸性粉塵可采用定點或個體方法進行。監測周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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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種類 | 監測地點 | 監測周期 |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 采、掘(剝)工作面 | 3個月1次 |
其他地點 | 6個月1次 |
定點呼吸性粉塵 | ? | 1個月1次 |
粉塵分散度 | ? | 6個月1次 |
游離二氧化硅含量 | ? | 6個月1次 |
(三十八)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 測塵人員數量 | 測塵儀器數量 |
<20 | ≥1人 | ≥2臺 |
20~40 | ≥2人 | ≥4臺 |
40~60 | ≥3人 | ≥6臺 |
>60 | ≥4人 | ≥8臺 |
露天煤礦和地面工廠 | ≥2人 | ≥4臺 |
(三十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四十)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四十一)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作業。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于95%,并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于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四十三)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并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并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
(四十六)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鉆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鉆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四十七)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鉆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四十八)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于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于0.7MPa)或采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礦鉆孔作業時,應采取濕式鉆孔;破碎作業時應采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鉆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巖)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
五、煤礦噪聲危害防治
(五十)煤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五十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五十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鉆、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五十三)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墻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巖機或鑿巖臺車;在采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噪聲。
(五十四)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松動,并采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礦噪聲。
六、煤礦高溫危害防治
(五十五)煤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五十六)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五十七)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后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五十八)應當實行通風降溫,采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并采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面風流的溫度。
(五十九)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面應采用移動式制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采用空調降溫。
(六十)露天煤礦應盡量采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
七、煤礦職業中毒防治
(六十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 最高允許濃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碳CO2 | 0.5 |
硫化氫H2S | 0.00066 |
(六十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六十四)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后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并設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后,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于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并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并在回風側掛警戒牌。
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
(六十七)為煤礦企業提供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在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工作。
(六十八)為煤礦企業提供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入井人員,應當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進入井下檢測的儀器設備,必須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
(六十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