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辦公室主任在分工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辦公室副主任應掌握煤礦有關安全基礎知識。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辦公室主任在分工范圍內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本礦安全管理等各項規定,確保政務暢通。
第2條 積極配合辦公室主任做好相關工作,認真組織部門人員完成分工工作。
第3條 在辦公室主任未在崗時,辦公室副主任應承擔辦公室主任職責。
第4條 參加本礦井安全辦公會議,做好會議記錄。
第5條 按規定參加各種安全檢查活動及各類相關會議。
第6條 及時向主任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辦公室副主任罰款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參加安全檢查活動及相關會議的;
(二)在安全檢查中,對工人違章作業孰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未按要求或未指定專人參加安全辦公會議,會議記錄和存檔管理不規范的。
第9條 辦公室副主任對所分管的工作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對安全文件或有關安全辦公會議精神,傳達或貫徹落實不到位或未傳達貫徹落實,影響安全生產或出現事故,辦公室副主任負相應責任。
第1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辦公室副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辦公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