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學習并貫徹《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機電管理的指示、指令、文件、方針和政策。
第二條 對機電工區長負責,協助區長搞好全工區的安全工作,完成生產檢修任務及其它各項任務。
第三條 負責分工范圍內規章制度的組織落實,抓好分管工作的安全、質量,經常向區長匯報工作進展情況,搞好分管班組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時參加設備檢修會議,平衡檢修項目,落實分管范圍內的人員、材料、配件等。
第五條 組織有關人員對全工區重大機電事故和一般機電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預防措施,及時進行恢復生產的檢修,以滿足生產的需要,使事故責任者得到應有的處理。
第六條 深入現場,隨時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參加有關會議,做到政令暢通,抓好分管范圍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條 認真抓好分工范圍內的機電質量達標工作,鞏固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