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主管礦長、機電礦長領導下,全面主持機電工區工作,是全工區安全與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第二條 帶頭認真學習貫徹《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級有關機電管理的規定,實現安全生產。
第三條 負責本工區機電設備的配置、使用、維修等工作,負責制定設備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
第四條 負責本工區機電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滿足生產過程工序能力的要求。
第五條 在礦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工區各類機電設備配件的驗收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對機電工區日常工作的安排。
第七條 深入現場,隨時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按時參加礦組織的生產調度會議,領導全工區職工完成礦及上級有關部門對機電工區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九條 按時組織召開設備檢修會議平衡檢修項目、落實檢修人員、材料、配件等。
第十條 負責制定機電工區月度、年度工作計劃,并認真抓好落實,按時對本工區的工作進行總結。
第十一條 負責主持機電工區各分管工作負責人會議,協調副職之間的工作關系,統一思想,搞好團結。
第十二條 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