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提升物料的軌道上下山,必須有醒目的標志牌和聲光報警裝置,否則嚴禁作業。
第六條 逐項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且靈敏可靠,如有問題嚴禁作業。
第七條 信號要靈敏暢通,發送信號要清晰,外人不準發信號,信號有故障不準行車。
第八條 嚴格按規程操作,必須做到“五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裝車裝的不標準不掛,超車數不掛;絞車道有行人不掛。
第九條 絞車運行中,扒勾工不能擅自離崗,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制度,嚴禁人員隨意上下。
第十條 對上、下扒勾的衛生區域要清理干凈,提升運輸結束后,勾頭要掛在巷幫上,防止落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