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區區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采煤工區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工區區長必須合理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條 協調好各采煤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三條 根據煤礦制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采煤工作面的生產。
第四條 組織好班前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七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工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九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十一條 負責區隊(班、組)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十二條 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并組織治理。
第十四條 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十七條 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組織落實采煤區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十九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二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工區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