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運科機電(運輸)副科長協助機運科長做好分管范圍內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機電管理工作,執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定期組織機電(運輸)安全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要組織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第3條 積極向機運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合理化建議。
第4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5條 機電副科長負責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電氣安全保護的齊全、可靠、完好。
第6條 積極參與編制“雨季三防”等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7條 加強對機電設備維修管理,保證設備的維修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8條 機電(運輸)副科長具體負責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9條機電(運輸)副科長積極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