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采、掘、機、運、通”并舉的原則,因地制宜,積極推廣應用軌道運輸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逐步改善現有的運輸方式和裝備,向運輸機械化、控制集約化、管理科學化方向發展。
第二條 機運部對運輸管理工作負業務管理責任,在機電副總經理的領導下,機運部參與軌道運輸的設計、計劃、技術改造及組織檢查驗收等工作。負責運輸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安裝使用及維護標準的制定,負責組織對運輸設備、軌道線路、斜巷安全設施、運輸車輛及連接裝置等的檢查工作,對設備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條 安監部對運輸管理各項標準及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負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對運輸設備、軌道線路、安全設施、運輸車輛及連接裝置等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四條 調度室負責運輸車輛的調度、運行管理、監督管理、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機運部、安監部、調度室要明確分管斜巷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以便及時溝通、解決日常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 每月由機運部牽頭組織安監部、調度室及各區隊對全礦運輸系統進行一次系統檢查。
第七條 機運部、安監部、調度室對事故隱患出具隱患整改通知單并提出處理意見,有權對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關責任單位罰款和停止作業。
第八條 主要運輸大巷道的軌道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各采掘及輔助生產單位的軌道由各區隊自行維護和管理。對運輸安全工作實行按工作范圍(包括本單位人員在外單位范圍內違章)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 所有運輸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等必須做到維修有要求、運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范、管理有辦法,堅持做到誰使用、誰管理,責任落實到人。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主要試驗項目由機運部負責組織實施,運輸設備性能和結構有較大變化時,必須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條 各區隊要建立運輸管理臺帳和包機圖表,對運輸設備、設施實行網絡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種基礎技術資料和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操作各種運輸設備、設施的特殊工種都必須經過培訓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試合格,方能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頂崗。
第十二條 采煤和掘進工作面采用軌道運輸時,其作業規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并經機電運輸部門審批:
(一)運輸設備、設施及安全設施的安裝位置和形式;
(二)運輸設備的基本參數,安裝和使用方式及相關計算;
(三)軌道中心線位置、軌道鋪設標準和方式。
(四)運輸巷道的各項參數等。
第二章?? 平巷運輸
第一條 運輸大巷不得有脫皮、片幫、掉頂等冒落現象, 軌道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要求:新掘進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側距巷道幫的寬度不得小于0.5m。
第二條 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自軌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7m以上的人行道。
第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3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必須在1m以上,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四條 軌道運輸巷中,對運行8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其他地點軌型不得低于22kg/m。
第五條 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軌道的鋪設質量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
(六)運行電機車的軌道應采用對接方式鋪軌,軌道接頭位置下面必須鋪設枕木,以減少軌道接頭的彈動。
(七)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檢查,定期檢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八)道岔、扳道器必須齊全完好,轉動部分必須用專用的銷子并加開口銷閉鎖,大巷內嚴格使用簡易道岔,每發現一處簡易道岔罰200元。
第六條 不同規格的軌道連接時,必須采用標準過渡接頭進行連接,嚴禁采用異型夾板直接連接,未使用過渡接頭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七條 井下軌道大巷,道岔應鋪設標準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掛牌管理。其他地點可使用轉軸式簡易道岔,嚴禁使用非標準道岔,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八條 與軌道大巷連通的運行車輛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車場的兩端,應要安設阻車器,以防車輛溜入。必須使用標準氣動阻車器或標準簡易阻車器,嚴禁使用非標準阻車器,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九條 大巷軌道應進行分段管理,機車的加速段、減速段及機車試驗區段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并在措施中明確機車運行速度,嚴禁超速運行,未按要求設置標志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條 礦井軌道沿線車場必須設置車場管理牌板,明確允許停放車輛的種類、數量及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電機車應有容量指示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必須裝備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臺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 電機車應采用逆變電源或其他新型電機車照明,要有警示距離不小于100m,且能自己發出紅光的標準紅尾燈,禁止使用礦燈作為紅尾燈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 電機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第十四條 使用機車運輸的礦井,要有井下機車檢修硐室,并有相關檢修設備。
第十五條 蓄電池電機車充電房內,必須采用防爆電氣設備,用普通電壓表測量電壓時,要在蓄電池大蓋揭開口10min后進行,防止有氫氣溢出,未按規定操作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井底車場、彎道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必須安裝能夠同時發出聲、光的預警信號裝置,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 井下人車車場應懸掛明顯的停車位置指示牌、列車時刻表,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200元。
第十八條 蓄電池式電機車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定車輛運送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象不開,違反上述要求私自動車的,罰款200元。
第十九條 電機車運行的巷道內必須設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二十條 電機車運行的巷道內應裝車距確認標志和具備反光性能的巷道標,未按要求設置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電機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夠接收到的聲光信號裝置。
第二十二條 必須制定軌道運輸車輛管理制度,明確車輛周轉時間和容積利用系數。
第二十三條 軌道運輸車輛必須編號管理,并建立檢查、檢修臺帳,在用礦車及其他車輛必須臺臺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臺帳的,罰款200元。
第二十四條 礦車(包括材料車)要嚴格按照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進行管理,禁止帶病運轉,礦車完好標準:
(一)輪對:
1、礦車運行平穩,在水平軌道上四個車輪有一個不與軌面接觸時,其間隙不大于3mm。
2、車輪不得有裂紋,輪緣磨損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損余厚不得小于7mm。
3、車輪定期加油,新礦車車輪運行前加油一次,運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個月加油一次,加油應做好記錄。
4、輪轉動靈活,車輪端面擺動量:滾動軸承不超過2mm,圓錐滾動軸承不超過3mm。車輪端蓋螺栓齊全。
(二)連接裝置:
1、連接鉤環和插銷齊全,應采用專用的連接環和插銷,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15%,鏈環、插銷彎曲值不超過鏈環直徑的10%。
2、車輛碰頭齊全,不得變形。
3、橡膠碰頭完整,碰頭固定銷子和開口銷齊全固定可靠。伸出槽
外長度不小于30mm。
(三)車箱與車底:
1、車箱無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cm2,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紋長度不超過100mm。上口對角長度差不大于50mm。
2、底部不得有開焊和裂紋,碰頭鉚釘不得松動。其他部位鉚釘、螺栓松動數不超過總數的10%。目視有無松動痕跡或用小錘敲打進行檢查。
發現在用一臺礦車不完好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三章?電機車運輸
第一條 新購置和經過大修、中修的電機車,必須經過機電科及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沒有經過驗收投入使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二條 電機車使用單位必須編制電機車運行安全技術措施,并及時更新,未編制措施并及時更新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理。
第三條 嚴禁電機車超過規定牽引能力運行,必須按經過安全核算后的牽引車數運行,超過規定掛車運輸的,按未按措施施工處理。
第四條 電機車在軌道大巷運行時,必須隨時查看前方路線上道岔的位置狀況,道岔錯位造成機車掉道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由此造成嚴重事故的,責任人罰款500元,并停工學習。
第五條 電機車司機在把各車場的矸石或其他車輛運至軌道大巷時,必須提前發出警號,當行至距與大巷交叉口或轉彎處20m時必須長鳴笛,直至列車全部行至大巷為止,且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0m/s。
第六條 彎道、井底車場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地點(包括頂車作業區)要使用聲光語言信號裝置,缺少一處或有一處不完好,罰100元。
第七條 單獨機車和列車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缺少或有一處不完好罰200元。
第八條 電機車的閘、鈴、燈、連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第九條 機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且必須隨身攜帶。開車前要認真對機車進行安全檢查,因檢查不到位造成運輸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條 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電機車司機離開駕駛室時,必須隨手取下操作鑰匙并隨身保管,嚴禁交給他人代管;未按規定操作的,罰款100元。機車正常運行時,嚴禁頂車作業。在大巷內頂車運行的,罰責任人200元;電機車與電機車之間,嚴禁以相互撞車的形式進行聯絡或做為聯絡信號,一旦發現責任人停工學習。
第十一條 車場內調車作業時需要頂車的,必須將車輛與電機車連接好,嚴禁未連掛進行調車,未按要求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十二條 巷道內必須有路標、警標和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噪聲較大等地段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報警裝置,當機車行近上述地點以及前面有人或視線有障礙時,機車司機必須減速慢行并鳴笛,否則按嚴重違章處理,報警裝置必須經常檢查并保持完好,有一處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罰款100元。
第十三條 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區段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離,同向行駛距離過近的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機車追尾、碰頭等運輸事故的,責任人停工學習,并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處以500元和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同一區段軌道上,嚴禁行駛非機動車輛,確需行駛時(人力推車)時,必須經過井下機車調度同意后方可進行,沒有經過井下機車調度同意私自推車的,罰款200元。
第十五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機車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緊車閘,嚴禁關閉車燈,未按規定操作的,罰款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