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嚴禁將斜巷上下平臺的車場,設計成能夠自動滑行的坡道。斜巷傾角大于18°時。
第十條 斜巷軌道的托繩輥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轉動靈活。嚴禁使用不轉動的地輥或物品代替地輥和托繩輪。當巷道傾角不一致時,在變坡點處必須加設地輥,未按要求安設的,每處罰款100元。
第十一條 斜巷軌道應使用聚氨酯地輥或橡膠托輥,以減少對鋼絲繩的磨損,逐步淘汰現用的鑄鐵地輥,必須使用能夠防止地輥脫落的防脫地輥架,未使用防脫落地輥架的,每處罰款50元。
第十二條 斜巷絞車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要求,各種保險鏈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規定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 斜巷擋車裝置應嚴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裝,井下斜巷安裝安全設施,必須按下列要求設置:
(一)斜長大于200m的斜巷必須安裝防跑車裝置,較長的斜巷每隔200m應安裝一套防跑車裝置。
(二)在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或擋車杠。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能夠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處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車輛下跑車的聯動擋車杠。
(六)在各車場必須安設甩車時能夠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七)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只有放車時方準打開。
安全設施未設置的斜巷嚴禁運行,私自運行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罰。
第十四條?斜巷擋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扛、自動防跑車裝置,應嚴格按礦要求制作和安裝,強度和可靠性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一)主要斜巷為巖巷的擋車扛必須采用工字鋼梁、鉸接形式固定。嚴禁采用其他固定連接方式。
(二)主要斜巷為煤巷無法采用工字鋼梁的,應采用厚度不小于25~30mm,寬度不小于200mm的鋼板,兩端用錨索或高強度錨桿固定在巷道頂板上;采用高強度錨桿固定時,其高強度錨桿的長度不得小于1.8m,與擋車扛的固定連接方式,必須與用穿工字鋼梁的結構方式相同。
(三)采掘運輸軌道等其他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時,必須嚴格按本規定一、二條執行。
(四)鉸接固定銷軸及固定螺栓強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必須具有防松、防脫性能。
(五)用錨索或錨桿固定的,固定梁兩端嚴禁松動,中間拱形空隙必須采取相應措施背實。
(六)對擋車扛安裝地點頂板破碎嚴重、空頂高度大的,必須采用雙錨索或高強度錨桿進行雙繩、雙桿吊掛,且強度必須符合要求。
(七)操作擋車扛的鋼絲繩應采用φ12.5mm以上的鋼絲繩,用滑輪進行導向,配重應按礦要求制作。
(八)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規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擋車裝置隨工作面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的強度和距離工作面的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
第十五條 應使用氣缸或電液推桿操作擋車杠,禁止使用墜砣,未經過批準私自使用墜砣的,每處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 斜巷擋車杠經常檢查、維護和試驗,并粘貼完好牌和責任牌,每缺少一處,罰款50元。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斜巷斜巷安全設施管理檔案,明確檢查周期和管理職責,確保斜巷安全運轉。
第十八條 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必須使用聲光報警裝置,并有“正在行車,禁止行人”的醒目標志。
第十九條 同一軌道運輸斜巷與斜巷交叉口使用兩臺以上絞車時,除各自提升信號統一規定外,聲光信號必須有明顯區別;當聲音信號無法分開時,必須設紅黃燈加以區別,防止誤動作,未按要求設置的嚴禁使用。
第二十條 斜巷軌道使用的絞車鋼絲繩、保險繩必須采用統一型號和規格的鋼絲繩,每班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一次,并詳細記錄,缺檢、漏檢、或沒填寫記錄的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斜巷所用的三環鏈、插銷必須進行編號專用。不得用其他三環鏈及插銷代替,未編號使用的,每個罰款50元。不準使用平巷用的三環鏈和插銷代替斜巷用的三環鏈和插銷,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斜巷所使用的三環鏈、插銷在使用前把鉤工必須進行詳細的外觀檢查并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更換,不合格繼續使用的,罰款500元。
第二十三條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有翻車(脫鉤)危險、不按規定使用的車輛運送物料,嚴禁發出開車信號,未按要求檢查的,罰款200元。
第二十四條 嚴禁斜巷運輸把鉤工不停車進行摘掛鉤操作,未按規定操作的,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 嚴禁信號工、把鉤工替崗操作,嚴禁擅自停電或擅自拆修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裝置。
第二十六條 斜巷信號把鉤工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熟悉本崗位信號裝置、防跑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交接班要認真檢查信號裝置、車輛及其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等是否齊全可靠,檢查鋼絲繩是否有打結、硬彎、磨損和斷絲情況,若不符合要求,嚴禁發送提升信號。
(三)檢查阻車器和變坡點上方所設的擋車扛(欄)或擋車器是否能夠自動復位或自動閉合。
(四)兼作行人的運輸巷道行車時,紅燈信號必須保證完好,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的安全規定,嚴禁行車時行人;嚴禁在作業區休息。
(五)信號把鉤工接班后,必須檢查斜巷內有無行車障礙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第二十七條?摘掛鉤工操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二)必須站在軌道外側200mm左右以外進行摘掛鉤。單道操作時,應站在信號位置同側或巷道較寬一側;雙道操作時,若雙軌間安全距離達到要求,則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操作,否則必須站在人行道一側進行摘掛鉤操作。
(三)把鉤工摘掛鉤完畢后,嚴禁從串車車輛上方、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穿越。
(四)摘掛鉤時,若遇到摘不開、掛不上時,必須采用專用工具解決,嚴禁蹬繩操作。
(五)把鉤工每次掛鉤完畢后,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車裝置等在詳細檢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確、牢固可靠,觀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阻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后,打開上部車場擋車器或擋車扛(欄),進入躲避硐室、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后,方準發給信號工開車指令。
(六)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態,發現異?;蚴鹿剩皶r與信號工聯系,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仔細檢查。
(七)把鉤工上崗期間必須忠于職守,對不符合提升規定要求的以及違反操作規程的,嚴禁摘掛鉤工進行提升作業。
未按上述要求作業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八條?礦車的管理
(一)礦車(包括材料車)管理要嚴格執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
(二)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實行帳、卡、物、牌板相對照,統一由礦車管理人員負責。對礦車的檢查檢修記錄要詳細建賬,每一輛礦車要編號、建卡、設臺帳,以便隨時掌握車輛狀況。礦車管理臺帳要上報機電科。
(三)由井口把鉤工負責,發現不完好礦車做上記號,在地面檢修場地挑出,不準繼續運行。井口把鉤人員發現不完好礦車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檢修地點,進行修復。
(四)嚴格執行礦車檢查周期,定期檢查檢修制度:礦車每月一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對矸石山翻矸車,每天都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半年進行一次大修。對人車、材料車、平板車、花架車等參照礦車的的檢修制度進行檢修。
(五)定期檢查分為日檢和月檢。
日檢內容有:
1、釘、螺栓、銷子、墊圈、油堵及開口銷是否齊全、完整、緊固。
2、運輸隊負責礦車的使用、維護、完好等工作。并負責礦車的中小修理(包括礦車車箱變形的整形、局部補漏、更換軸承、碰頭整形等)。
3、碰頭:橡膠碰頭要有足夠的彈性,
4、車廂上對角長度誤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無破洞,無銹蝕脫皮。
5、底盤:是否變形、扭曲、缺油等,車輪應無曠動。
月檢內容有:
1、檢查車輪曠量,轉動是否靈活,磨損是否超限。
2、檢查車輛磨損情況,車軸彎曲情況。
3、對碰頭、插銷、車廂底盤及輪對變形情況檢查。
(六)定期檢修內容:
1、對礦車全部鉚釘(損壞和松動的)、螺栓、銷子、墊圈、油堵等進行檢修。
2、校正變形的車廂,并焊補漏洞和破裂車縫。
3、更換不轉動的車輪及損壞的碰頭。
4、輪軸組與車架固定點上擋箍與軸座的間隙不大于5mm,兩軸垂直于車架縱向中心線,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軸距0.5%。
5、檢修磨損的車軸軸頸和彎曲的車軸,其彎曲度不超過0.5mm,修復后的車輛最大彎曲不得超過1mm。
6、車廂底盤與車廂中心線在車輛兩端偏差不得超過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需報廢大修的礦車下道前,運輸隊必須通知機電科鑒定,不經鑒定而私自下道,對運輸隊一輛車罰款200元。下道礦車應保證零部件齊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罰款。
(八)礦車因檢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為一天,(以當天檢查發現為準)超過期限的每天每輛罰款50元。
(九)因車體碰壞而損壞的礦車,運輸隊要將責任單位報機電科。由機電科對責任單位進行按原值處罰。否則,損壞的礦車對運輸隊每輛罰款1000元。
(十)運輸隊要建立《礦車維護記錄》,記錄上要將每天檢修數量、編號、檢修部位、檢修人等記錄清楚。礦車輪對加油要求:新礦車半年內加油一遍,以后每三個月加油一遍,礦車加油要有專門的記錄。所有記錄應認真填寫,填寫不認真和實際不符的每次罰款20元。
(十一)人車的檢查,要有專人檢查、專用記錄、編號管理。
第二十九條?現場檢查達不到要求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處罰:
(一)車輛橡膠碰頭不起作用,每個罰款50元。
(二)車輛缺橡膠碰頭,每個罰款100元。
(三)車輛缺碰頭固定銷,每個罰款50元。
(四)車輛鐵碰頭變形嚴重,每個罰款50元。
(五)車輛銷子座掉,每個罰款50元。
(六)礦車車輪缺蓋,每個罰款50元。
(七)礦車車輪蓋缺螺栓,每個罰款50元。
(八)礦車車輪變形嚴重,每個罰款100元。
(九)礦車箱體變形嚴重,每個罰款100元。
(十)礦車箱體爛大洞一處不修補,每個罰款100元。
(十一)礦車車輪不轉,每個罰款50元。
(十二)礦車輪缺油,每個罰款50元。
(十三)人車缺安全鏈,每個罰款100元。
(十四)人車缺少車座,每個罰款100元。
(十五)人車缺少靠背,每個罰款100元。
第六章?小絞車
第一條 小絞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小絞車領用審批制度
1、使用單位需要安裝使用小絞車時,必須提前三天持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到機運部辦理領用手續,經分管區隊人員簽字同意后,由設備組發放設備。如遇特殊情況需經科長或分管礦領導批準。
2、小絞車領用申請的內容包括:絞車型號、編號、使用地點、審批日期、安裝時間、鋼絲繩規格、長度、巷道長度、坡度、牽引載荷、批準人等內容。
3、機運部要發放符合完好標準的絞車,否則使用單位有權拒絕領取,影響生產的對設備管理責任人罰款100元/次。
4、無領用申請及未經審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裝絞車,否則罰安裝、使用單位各500元,若發生事故要追究安裝和使用單位責任。
(二)絞車的安裝要求
1、 小絞車安裝前,安裝地點必須經過機運部同意,小絞車使用地點的一坡三擋等安全設施必須經過安監部確認后,方可進行小絞車的安裝。
小絞車安裝地點必須滿足設備擺放、檢修、安全操作的要求。設備與巷幫的有效間距不少于0.3m,絞車后部應不小于1m,小絞車安裝在軌道一側時,距軌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5m。
2、絞車的固定:
(1)主要巷道使用的絞車安裝應打基礎。
(2)采掘工作面及上下順槽的臨時性絞車應采用:
第一 用錨桿固定的絞車,必須用硬質的符合標準的圓木壓固絞車基礎,錨桿打入深度不少于1.8m,直徑不小于18mm的高強錨桿。
第二 用圓木固定的絞車,要保證4壓2戧,壓車柱直徑不得小200mm,數量不少于4根,兩根前戧柱(按頂板法線前傾30°角),打在頂板柱窩內,要牢固可靠,并且角度一定要一致,但壓柱不得妨礙司機操作和影響司機的視線。
第三 嚴禁使用單體液壓支柱固定絞車。
(3)生根繩——小絞車除壓柱外,必須有生根繩,生根繩要用直徑為15.5mm以上的鋼絲繩。接頭處用不少于4個繩卡子卡牢,用不少于兩根錨桿固定,錨桿有效深度不少于1.5m,嚴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他地方,否則嚴禁使用并罰款100元/處。
(4)絞車安裝后,聲光信號必須同時上齊,并做到清晰、靈敏,信號綜保必須專用,不得與照明等設施混用。一坡三檔齊全、可靠,符合標準要求。
(5)小絞車要安裝在軌道中心線位置,提升中心線誤差不大于50mm,其過卷距離不少于5m,否則在絞車前方必須設置牢固的擋車裝置,小絞車在軌道一側安裝時,要保證絞車運行時,盤繩整齊、不爬繩、不咬繩。嚴禁用其他物體強行盤繩,條件不允許時,可用導向滑輪導向提升。
(6)絞車鋼絲繩的鉤頭,應用雞心環,連接繩卡不少5付,繩卡之間的距離為100mm。
(7)斜巷絞車的主繩鉤頭,必須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險繩,保險繩應同主繩直徑相同,用不少于4付繩卡子卡緊,繩卡距離為100mm,同主繩的連接位置,在主繩從雞心環算起第一道有效繩卡子和第二道繩卡子之間,保險繩長度和拉車數相適應,不宜過長,對保險繩不符合標準的要立即更換。查出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元。
(三)小絞車安裝驗收制度
1、絞車安裝后,由安裝單位向機運部提出書面申請,由機運部組織安檢科、調度室、生產科、安裝、使用單位等部門驗收。
2、絞車驗收合格后由驗收人員填寫《小絞車安裝申請及驗收單》(見附件2),使用單位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驗收人員注明安裝時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時間,和復查驗收時間,復查合格后由復查驗收人員進行簽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則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對使用不合格絞車的單位機電負責人罰款200元。
3、因安裝不合格或整改不及時影響生產的,追究安裝單位責任,如安裝與使用是同一單位的責任自負。
4、驗收新安裝的絞車時,同時檢查一坡三檔設施是否齊全,小絞車制度牌板、軌道質量、行車紅燈、信號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列入整改內容,限期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投入運行。
(四)小絞車移交制度
1、絞車使用單位將不使用的絞車移交給其他單位或拆除升井時,必須先到管隊人員處辦理銷帳(轉帳)手續,再辦理交接、升井手續。
2、使用單位應移交完好無損的絞車,否則,視實際情況對原責任單位進行罰款。
3、絞車移交時,其絞車各種制度牌板、完好牌等設施應一并移交給接收單位。
4、絞車的接收單位要從新明確包機人、聯保人、監管人等以便管理。
5、對不使用的絞車,由機運部相關人員向使用單位下達通知單,限期拆除升井,否則,按機電設備管理辦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