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局扇排放巷道內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面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時,瓦斯員匯報通風調度后,負責現場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經瓦斯員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1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包括2%),不超過3%(不包括3%)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匯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值班員應及時匯報通風區值班長。由通風區值班長口頭提出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后經通風區值班長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13、停風時間超過8h,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3%(不包括3%)時,當班瓦斯檢查工匯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后,值班員應及時匯報通風區值班長和通風區長。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后,經負責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14、瓦斯濃度超過3%(包括3%)時,瓦斯員匯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后,調度值班員應及時匯報通風區值班長、通風區區長、礦總工程師和礦總經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制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通風隊隊長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后經通風隊隊長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15、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時(不包括聯通采空區),巷道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書面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礦通風區(科)長現場指揮進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后經通風區(科)長同意后方可組織生產。
16、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部門制定排放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批,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后經礦技術負責人同意后方可組織生產。
17、瓦斯濃度超過3%,礦通風部門在一旬內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應匯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負責匯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集團公司安監局局長、總經理和董事長。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措施,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結束后,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