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2、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在恢復井下供電前必須由瓦檢工對井下所有變(配)電所進行全面檢查,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里逐級送電。
3、井下局部地點出現瓦斯積聚時,瓦斯員負責將有害氣體變化情況通知采掘隊組跟班隊長、班長和現場作業人員。采掘隊跟班隊長和班長(安全員)負責斷電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并設專人進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制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時,只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內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7、順槽開口未形成獨立回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要切斷瓦斯流經區域的全部電源,并撤出所有人員,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應以進風方向第一臺局扇開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地點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只有第一臺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后,經檢查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臺局扇方可送電,進行瓦斯排放。
二、礦井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瓦斯
9、礦井停電后,礦機電部門要立即匯報生產調度,值班長,分管電機的副總經理,主要通風機(主扇)必須在10分鐘內啟動,否則必須切斷該主要通風機所服務礦井井下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礦井內的瓦斯時,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組織編制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區區長指揮排放瓦斯,主扇啟動前應先打開防爆門或人行井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辦法進行排放,在主要通風機(主扇)出風口處檢查瓦斯濃度不超2%時,再逐漸將防爆門或人行井風門關閉。
10、通風系統正常后,主要通風機(主扇)出風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由通風區區長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帶領瓦斯員入井排放瓦斯,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瓦斯檢查人員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風壓供風的供電地點和配電室等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級送電。
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后,經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匯報當天值班長后,方可恢復各采掘點的生產。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