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及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統計的法規,加強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報告、處理、統計處發生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并接受事故教訓,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結合我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報告
1、報告的程序和要求
(1)項目部上下所有工作區域在勞動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現場的區(隊)長、班(組)長及崗位工必須立即向項目部值班領導、調度室、安監站匯報。
(2)項目部值班領導、調度室、安監站任何一處接到事故報告后,都必須及時相互通知轉告,并及時報告項目經理和處主管部門。調度室必須立即按事故等級分別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即:各類非傷亡事故、輕傷及以下事故,通知項目部領導;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在通知上述人員和單位的同時,要立即通知處分管領導,有關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要立即報告處長、上級主管部門、駐地安全監察辦事處,然后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電傳公司調度室內和安全監察部。值班調度員必須記錄通知時間。
(3)項目經理或有關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匯報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
②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⑤事故現場示意圖。
(5)各有關方面接到匯報后,必須立即記錄匯報時間、匯報人姓名。
(6)根據事故情況,由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未到前由項目部值班領導)決定是否請求當地醫院的協助搶救。
2、其它要求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志,繪制現場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死亡或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同意后,方可清理。
(2)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謊報和故意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否則除責令補報外,將根據情節對事故單位及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同時取消評先資格和相關獎勵。
二、事故的登記
1、項目部調度室、安監站都必須建立健全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登記簿及事故分析記錄簿。
2、項目部發生事故后,必須在24小時內派人到處社保科(合同工報工資科)辦理工傷保險手續。辦理工傷保險時,必須將醫院給受傷人做出的合法診斷證明送交安全監察處,并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三、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格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1、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組織調查。
2、一次重傷1-2人的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或經上級主管部門授權由處長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安監、工會、勞資、調度、生產技術科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處理結果是由安監處在事故發生后7天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結案。
3、輕傷事故由項目部項目部領導牽頭,分管領導、書記、處派駐安全特派員、安監站、調度室、工會、工程技術部、經營管理部、機電、通風等部門負責人參加。
4、非傷亡重大、特大事故由處分管副處長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安全監察處、處工會、工資科、生產技術科、調度室及事故單位參加。處理結果由安監處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5、非傷亡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并將結果報安全監察處備案。
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由事故單位按統一格式、內容整理。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安全監察處。報告擬出后,必須經事故分析主持人審查定稿。
6、事故的防范措施由事故分析主持人組織制定,由事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落實兌現。安監站組織復查,未按期落實兌現,按違章作業論處。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