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問題。經常檢查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愛護各種防護用具及安全用具。
第13條 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制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按規定進行超前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14條 保證掘進工作面的工程質量。
第15條 組織落實勞動安全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活動。合理組織和安排活動,堅持正規作業,保證勞逸結合。
第16條 保證掘進工作面的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儀器正常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及時匯報。
第17條 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8條 進行放炮前的檢查和警戒工作,監督“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等制度的落實。
第19條 對于現場及上級領導提出的存在問題,積極整改,對于不能整改的問題,及時向隊領導匯報,提出要求安排整改。
第20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按規定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發現不按章操作,要及時糾正、匯報。
第21條 本掘進迎頭發生各類事故時,必須及時查明原因,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和處理;當掘進工作面發生險情,危及人身安全,不適宜進行作業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按避災路線撤離現場,保證安全。
第22條 本班組生產過程中缺乏安全設施、防塵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23條 保證局部通風機運轉正常、可靠。
第24條 保證掘進班組按規定進行探放水。
第25條 及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2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27條 注重發揮各班組長的作用,積極采納職工合理化建議,根據本掘進迎頭的實際,合理調整勞動組織,做到分工明確,勞動力搭配合理,班子團結,勞動組織合理。
第28條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當班任務,因分工不細,指揮不利,交待不清和把關不嚴而造成事故,負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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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