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監區副區長應積極協助通防監區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范圍內的工作負責。通防監區副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2條 監區長不在崗位時,通防監區副監區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監區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范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量、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面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監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學員或強令干警、職工或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或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監區副監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 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本監區承擔的“一通三防”管理、測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2條 煤礦“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執行“一通三防”等檢查,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監區副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