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部分 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為規范礦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管理,確保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應急救援準備
(一)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明確小組成員職責
(二)分析危險因素編制公司應急預案
1.根據公司各類危險因素辨識情況,編制礦井應急預案、各類專項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要具有全面性、針對性、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預案要素完成齊全。
2.應急預案編制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采掘、機電、地質、技術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并邀請專業救護隊進行指導。編制完成井專家組評審后由總經理批準簽發后實施。并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備案。
3.每年要嚴格依據應急管理計劃進行預案演練,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補充完善。
(三)加強員工應急知識培訓,成立應急救援兼職隊伍,配齊必要救護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救援倉庫合理配置救援物資。
(五)成立應急專家隊伍,規范應急聯絡、應急處置程序。
(六)明確應急救援原則
1.統一指揮原則。搶險救災必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
2.自救互救原則。事故發生初期,應積極組織自救,并迅速組織遇險人員沿避災路線撤離。
3.安全搶救原則。在事故搶救過程中,應采取措施,確保救護人員的安全,嚴防搶救過程中發生事故。
4.通訊暢通原則。井上下應設立專線指揮電話,并保持暢通。
5.現場勘察原則。當發生事故后要組織專業救護人員進行現場勘察。
二、應急救援程序
(一)報警
事故發生后,現場盯班干部(班組長)要根據事故的性質立即啟動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并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二)預警
值班調度員接到報告后要根據授權,命令可能受到危險的人員撤離,并按程序向指揮部成員報告。
(三)信息傳遞
總指揮根據預案響應等級,按照匯報程序向上級主管和監管部門報告,根據實際請求支援。
(四)應急預案啟動
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由現場頂班干部(班組長)啟動,公司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由總指揮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啟動相應預案。
(五)應急行動
1. 指揮部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和救援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制定行動方案
2.各救援工作小組要嚴格按照救援方案組織救援。保持與指揮部的聯絡,在安全救護的情況下聽從統一調遣。
(六)應急預案銜接
根據實際應急預案銜接順序為: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專項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上級部門應急預案。
(七)主要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1.井下發生火災時:
(1)迅速查明并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積極組織救護隊搶救遇難人員。同時探明火區地點、范圍和發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災向有人員的巷道工蔓延。
(2)切斷火區電源。
(3)根據已探明的火區地點和范圍,確定井下通風制度。
(4)無論是正常通風或增減風量、反風、風流短路、隔絕風流及停止主要扇風機運轉等都必須:不致造成沼氣積聚、煤塵飛揚;不致危及井下人員的安全;不使超限的沼氣通過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氣積聚的巷道內;有助于阻止火區擴大,抑制火勢,創造接近火源的條件;在火災初期,火區范圍不大時,應積極組織人力物力控制火勢,直接滅火。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并規定為隔離火區而建筑的密閉墻的位置和建筑順序。封閉火區時,采取措施防止沼氣爆炸;必要時應將排水管和壓風管路臨時改為消防管路。
2. 礦井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事故時:
(1)迅速組織撤退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組織救護隊探明事故地點和范圍。為了防止二次爆炸,發現火源立即撲滅,并切斷災區電源。
(2)迅速恢復被破壞的巷道和通風設施,以恢復正常通風,并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3. 發生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時:
(1)迅速撤退災區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
(2)切斷通向災區電源;
(3)對充滿沼氣(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應加強通風,并迅速將高濃度沼氣(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道中排出礦井;
(4)迅速恢復正常通風和清理突出的煤(巖),并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4.在發生透水事故時:
(1)撤出災區人員,及時關閉水閘門,并規定關閉順序;
(2)在現有排水設備能力不足時,應增設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臨時排水管);
(3)針對具體情況進行阻水;
(4)在有流砂涌出時,應建筑濾水墻,并規定濾水墻的建筑位置和順序;
(5)必須保護排水設備不被淹沒,必要時撤出工作人員利用泵房遠程集控系統排水。
(6)在有害氣體從水淹區域涌出的危險時,應規定排除有害氣體的措施;
(7)制定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5.在發生冒頂事故時:
(1)探明冒頂區范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數和位置;
(2)積極恢復冒頂區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復時,可利用水管、壓風管等對被埋壓、堵截的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3)在處理中,必須始終堅持由外向里,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可開掘通向遇難人員的專用巷道;
(4)遇有大塊巖石威脅遇難人員時,可使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但應盡量避免破壞冒落巖石的堆積狀態;
(5)在提升設備發生事故時,應規定利用急救絞車和其它設備的程序和操作負責人。
(七)應急恢復
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有害氣體參數符合安全規程的情況下,由總指揮決定恢復通風、供電,清理現場加強支護,經上級有關部門驗收后恢復生產。
(八)應急救護
現場救護過程中嚴格按照《礦山救護規程》規定進行,并及時將傷員運送至救護基地。
第九部分 調度值班員十項應急處置權
調度值班員在接到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報警或基層區隊、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和汛期地面巡視員等匯報時,凡屬下列險情之一的,有權下達立即停止生產、撤離作業人員的調度指令,然后再按規定向值班領導和董事長以及上級部門匯報。
1.汛期本地區連續降雨達到大雨以上或氣象預報為降雨橙色預警天氣或受上游水庫、河流等泄洪威脅時;或汛期本地區24小時以內連續降雨達到50mm以上;或發現地面向井下潰水的;
2.井下發生突水,危及礦井安全;或井下涌水量出現突增、有異常情況的;
3.井下發生重特大瓦斯、煤塵、火災、沖擊地壓等事故的;
4.供電線路發生故障,不能保證安全供電的;
5.主要通風機發生故障,不能保證正常通風;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系統紊亂的;
6.發現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出現障礙或出現報警的;
7.煤層自然發火指標氣體超限或發現明火的;
8.井下工作地點瓦斯等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的;
9.采掘工作面冒頂壓力明顯,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冒頂;或開采煤層受沖擊地壓威脅,重點沖擊危險區落實防沖措施后,已發現發生沖擊地壓征兆的;
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員安全險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