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不斷提高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水平,對各項業務及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經常深入基層、現場調查研究,協調解決工農關系,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依法履行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組織員工參加辦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利。
第四條 對黨委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決定、決議在基層黨組織和單位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第五條 按照黨委工作部署,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深入基層發現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工作的先進典型,并及時總結推廣。
第六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