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公司礦區煤質運銷管理,根據上級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相關煤質運銷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二條 負責確定公司礦區煤炭產品的類別、品質和等級,建立和完善儲裝運系統,提出煤炭加工利用及配煤方案。
第三條 負責公司礦區商品煤的運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負責公司礦區煤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售后服務及商務糾紛的核實、處理工作。
第六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