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
第二條 協助分管領導對公司重點工程、環節改造、生產銜接進行重點管理,并組織本部人員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條 全面負責生產部管理工作,負責開拓、掘進、運輸、地質測量和防治水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探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法定手續管理。
第四條 負責定期召開主持部務會議,研究貫徹上級指示,確定各業務科室工作安排,檢查總結執行情況,組織完成本部規定和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 組織審查礦井開拓方案、測量和貫通工程設計、采區方案設計、特采可行性研究報告、礦井防治水工作規劃及防治水技術方案等。
第六條 組織制定生產、技術有關專業管理規定、標準、辦法、實施細則等。
第七條 組織開展業務范圍內的科技攻關和技術推廣工作,參與組織礦區生產規劃、礦井補充勘探、礦井長遠規劃、開拓布局、中長遠接續和重大技術改造等技術活動。
第八條 領導本部人員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大檢查,通過檢查發現采、掘、地測、防治水等生產重大危險源,組織制定相關措施,杜絕重大頂板事故發生及水害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部門各崗位業務保安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和規程措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及時了解和掌握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幫助基層解決安全生產技術難題。
第十一條 參加公司召開的安全生產年、季、月度計劃會議和采掘工程技術設計的審查會議,組織完成會議對本部要求的各項工作。負責組織和協調集團公司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十二條 組織制定公司壞境保護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污染治理計劃,督促、檢查污染治理項目的進展情況,組織污染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質量標準化、安全評價和雙基建設等檢查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協助編制審查安全事故專項預案、排查與治理安全事故隱患等工作,組織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分析處理,參與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搶險救災和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對采煤、掘進、運輸、地測、防治水等相關專業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本部范圍內各類設計文件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符合規范。組織主要設計項目技術研討會,解決設計工作中的主要技術問題。
第十七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