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錨桿(梁)網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范。
第2條 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規定。
第3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4條 須熟悉錨桿(梁)網支護工作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5條 錨桿(梁)網支護時必須堅持敲幫問頂,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嚴禁空頂空幫作業,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支護材料。
第6條 遇到斷層、構造時,必須立即匯報,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7條 按規定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條 工作中杜絕三違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及技術規范的,掘進監區錨桿(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作業的,掘進監區錨桿(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掘進監區錨桿(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錨桿支護工作的施工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不熟悉,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錨桿(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支護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或采用的支護材料不符合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掘進監區錨桿(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遇到地質條件變化等特殊情況,未立即匯報,未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掘進監區錨桿(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按時參加技能培訓的,掘進監區錨桿(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掘進監區錨桿(梁)網支護工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7條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真相,弄虛作假,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掘進監區錨桿(梁)網支護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懲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