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安監部部長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執行上級領導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
第二條 負責礦井隱患排查、三違分析及綜治工作;認真組織安全檢查,抓好隱患的排查與整改工作,及時反饋安全信息。
第三條 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作業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現場的兌現情況。
第四條 積極深入現場,認真查處不安全隱患,完成各項安全考核指標,及時分析安全生產上的薄弱環節,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第五條 負責礦井事故現場勘查、分析、追究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 搞好有關安全資料收集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及時認真總結安全管理工作情況,推廣先進管理經驗。
第八條 加強政治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業務技術水平,抓好所屬礦井的的安全檢查并監督檢查問題的落實。
第九條 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