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打眼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學習和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監獄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以及有關的安全生產指令、指示。
第2條 在帶工隊長和班組長的帶領下干好本職范圍內的各項工作,并對自身的工作安全負責。
第3條 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必須熟悉、掌握工作面的炮眼的布置、放炮說明書、支護等有關技術參數及相關規定。
第4條 熟悉打眼機具的性能、結構原理,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條 打眼前,必須認真檢查打眼機具各部位,機件是否完好,風、水、油量是否正常,打眼地點頂板巖性有無變化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開鉆打眼。
第6條 搞好與其他工種的配合協作,互創有利條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第7條 遵章守紀,嚴禁“三違”,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8條 刻苦鉆研技術,不斷總結操作經驗,努力提高操作水平,全面促進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打眼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他人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打眼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第11條 未按照《作業規程》打眼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打眼前未認真檢查打眼機具導致事故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打眼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扣分、加刑的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