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負責監區的機電安全管理工作。
第3條 建立健全機電管理規章制度,對監區設備實行包機制,責任到人,并嚴格檢查落實。
第4條 深入現場檢查井下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轉情況及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保證安全良好運轉,保證監區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發生各類機電事故時,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證安全良好運轉。
第5條 深入現場,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嚴防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狠反“三違”。
第6條 負責對本監區生產區的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要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7條 按時參加礦組織的機電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及整改意見要及時落實完成。根據礦統一安排,定期對井下機電設備進行檢修、維護。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干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機電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掘進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對本監區機電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本監區機電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機電設備發生事故未能及時檢修處理,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本監區機電設備管理達不到標準,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機電維修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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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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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