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和分監區長的領導下,對所分管當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3條 認真開好班前后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后有總結。
第4條 認真執行“三匯報”制度,并負責對當班罪犯出、收工人員的準確統計,做好當班罪犯入井、上井清點記錄工作。
第5條 每月下井個數達到規定要求,班中經常巡查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堅持“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第6條 認真組織好本分監區罪犯,嚴格實施“三大規程”,處理不安全隱患,狠反“三違”。發生人身事故后,要積極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做到及時匯報。
第7條 當班生產期間,保證跟班靠崗,全面掌握當班生產情況,發現隱患,應及時組織人員處理。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向值班隊長和調度室匯報,必要時,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行政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掘進監區分監區干警職工對所分管和當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當班工作安排不到位,班中不能夠督促學員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夠解決生產中的問題,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認真執行匯報制度,未對當班學員出、收工和入井、上井人員清點記錄,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當班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面的安全隱患、干警職工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掘進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掘進監區干警職工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