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方針的文件、指令,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負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合理組織、調配勞動力,完成監區下達的各項生產任務,對分監區的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第3條 認真開好班前后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后有總結。
第4條 合理組織分監區隊長跟班靠崗工作,杜絕井下罪犯出現脫管、失控現象。
第5條 經常巡回檢查班中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隱患,狠反“三違”。
第6條 抓好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的安全工作,當現場因條件變化和其它困難影響時,必須組織人員盯在現場進行處理。
第7條 對當班生產的各類事故,立即組織人員處理并及時向監區、調度室匯報。
第8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掘進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干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掘進監區分監區長對本分監區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掘進監區分監區長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掘進工作面的檢查不認真的,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本班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未認真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掘進面發生險情時,不適宜進行操作時,掘進分監區長未及時命令工人撤離的,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本班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等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當班掘進工作面的安全隱患,掘進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掘進監區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監區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