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技術員是本監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分工范圍內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及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搞好監區規程措施的編制、學習、貫徹和施工現場的技術指導工作,對本監區的安全生產負技術管理責任。
第3條 負責及時編寫施工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條件的變化,及時編寫補充施工措施;負責把經審批的作業規程、措施傳達貫徹至有關干警職工和生產施工人員,并做好學習簽名和考試、閱卷工作。
第4條 負責搞好生產業務縱橫聯系工作,保證施工中中腰線的準確性、作業規程的嚴肅性。
第5條 每月下井個數達到規定要求,深入井下現場監督檢查規程、措施的落實工作,對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的現象及時制止,狠反“三違”。
第6條 做好各種技術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積極接受業務主觀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向上級提供各種技術資料和報表。
第7條 負責監區罪犯的技術教育、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施工罪犯的技術業務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負責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技術革新和生產管理合理化建議工作,搞好技術改革。
第9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干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技術員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掘進監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3條 對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不認真組織落實的,負直接責任,造成事故的給予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分。
第14條 掘進監區主管技術員對掘進監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掘進監區組織施工個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掘進監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監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不能深入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干警、職工和學員正確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掘進工作面探放水技術指導不力、現場檢查不及時,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掘進監區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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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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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