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監區生產助理協助監區正、副監區長做好監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對分管的工作全面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全面落實上級安全生產的文件、指令,認真貫徹執行“三大規程”。
第2條 在監區長的領導下,協助副監區長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當好助手,完成各項生產任務。
第3條 協助副監區長召開安全會、隱患排查會,并對有關問題督促落實整改。
第4條 深入現場,嚴格按“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狠反“三違”。
第5條 深入井下現場,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掌握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隱患和問題。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處理、搶救,及時匯報,保護現場。
第6條 生產現場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時,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匯報的同時,停止生產并及時處理,堅決執行“隱患不除不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第7條 抓好關鍵部位及生產薄弱環節的安全工作,在生產現場發生各類事故或地質條件變化影響施工時,必要時,應盯在現場組織處理,確保工作順利進行。認真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學員或者強令干警職工、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掘進監區生產助理對本監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一定責任。
第11條 在本監區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掘進監區生產助理不積極協助監區長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第12條 監區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生產隱患排查會或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安全生產隱患,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 ,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匯報有關領導的,掘進監區生產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掘進生產助理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