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技術科礦壓組組長負責礦壓組技術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進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根據礦井年度生產計劃,編制年度礦井頂板管理安全生產費用和制定礦壓觀測計劃,并進行礦壓觀測。
第4條 制定并落實礦壓觀測安全技術措施。
第5條 負責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間的礦壓觀測工作,提供較為準確的頂板初次來壓步距預報。
第6條 負責掘進巷道變形量的觀測工作。
第7條 負責頂板管理所用儀器、儀表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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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送檢工作。
第8條 負責頂板管理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及時上報月度礦井頂板管理隱患排查表。
第9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條 推廣安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1條 工作中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未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未協助科長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未制定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和制定礦壓觀測計劃,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制定、落實礦壓觀測安全技術措施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做好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間的礦壓觀測工作,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對綜采工作面頂板動態監測日報及時進行分析、處理,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所用儀器、儀表未及時進行計量檢驗或未經檢驗直接下井使用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做好頂板管理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及時上報月度礦井頂板管理隱患排查表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21條 未正確佩戴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保護用品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在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于工作失誤,影響安全生產的,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工作中不盡職盡責,出現“三違”現象,礦壓組組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壓組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組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5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礦壓組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