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責礦井工程設計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具備一定專業學歷。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按照作業計劃,及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設計時必須同時考慮安全技術措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4條 對開拓布局、設計方案、工作面設計方案、施工工藝等技術工作提出切實可行方案。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存在的問題,掌握第一手資料,現場條件變化時,及時向科領導匯報,并變更施工圖紙。
第6條 參加礦井遠景規劃、生產接續計劃、作業計劃的編制工作。
第7條 及時向科長及設計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意見。
第8條 做好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9條 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完成生產所需各類設計或設計未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生產技術科設計組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各類工程設計不切合實際,生產技術科設計組技術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5條 現場條件變化時,未及時變更施工圖紙,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6條 參加編制的礦井遠景規劃、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做好分管的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造成資料遺失或泄露出去,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或重要責任。
第18條 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于工作失誤,影響生產的,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干警職工或罪犯或者強令干警職工或罪犯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職工或罪犯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設計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科技術設計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