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第16條? 未貫徹落實國家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 第17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責任。
??????? 第18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 第19條? 參加編制的礦井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接續失調,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 第20條? 組織編制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和審查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出現明顯失誤、決策失誤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 第21條 對規程、措施落實執行情況監督不力,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 第22條 未及時組織對分管范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 第23條 未按規定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或上報各種數據、資料和報表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 第24條 在推廣安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過程中,由于工作失誤,影響安全生產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 第25條 未做好分管的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造成資料遺失的,生產科主任工程師(技術主管)負主要責任
??????? 第2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