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息辦主任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以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
一、崗位責任制
第1條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建立健全礦井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搞好安全信息系統工程建設。
第4條 執行安全大檢查。
第5條 負責每日安全信息回報。
第6條 堅持原則,準確統計和考核領導干部和信息員下井及“三違”。
第7條 全面掌握重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第8條 做好安全信息總結,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可靠資料。
第9條 組織落實維持好副井上井口上、下井人員正常秩序。
第10條 認真執行值班制度。
第11條 必須盡職盡責,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制止“三違”。
第12條 完成科交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建立健全礦井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執行安全大檢查制度,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組織落實向安全科部匯報每日安全信息,信息辦主任負領導責任。
第18條 統計和考核領導干部下井和抓“三違”出現錯誤,出現虛假下井卡,信息辦主任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未能全面掌握重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信息辦主任負領導責任。
第20條 未能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安全信息資料,或出現失誤,信息辦主任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副井上井口升井人員秩序混亂、衛生清潔工作不到位,信息辦主任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未認真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信息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信息辦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三違”行為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