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廠生產班長是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全面負責,要嚴格按照洗煤廠三大規程組織生產。洗煤廠生產班長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安全規定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本班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遵章作業,按措施及質量標準施工,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穩定。
第2條 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協助生產廠長抓好安全工作。
第3條 本班組杜絕“三違”現象,消滅輕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發生。
第4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班后會。
第5條 根據當班出勤人員數和特長,合理安排人員,完成生產任務。
第6條 及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認真傳達上級領導的指示,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第7條 生產過程中出現問題,積極深入現場,抓好現場的安全工作。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9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班長相應的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廠內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班長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生產班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未按照規定要求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生產現場檢查不認真,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協調好各崗位之間工作或安排工作不合理,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生產班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時解決生產中的問題,生產班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生產班長應負重要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對生產班長按規定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班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按規定對生產班長做相應的處罰。
第19條 對上述責任追究條款,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