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隱患責任追究規定
1、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排查或排查不徹底、走形式的,罰款500元。
2、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治理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治理完畢的,罰款500元。
3、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集團公司或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停產、停頭或停面的,做以下處罰。
(1)被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下達全礦停產指令1次,罰款2000-5000元。
(2)被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停頭停面1次,罰款500-2000元。
(3)對不執行集團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下達停產(包括全礦停產和停頭、停面)指令的,出現1次罰款1000元。
4、在各級安全檢查中,被查出問題較多的,對負管理責任的礦級領導罰款200元。
5、對檢查存在的問題到期不整改的,每條罰款100元。
四、其它
1、地面值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值班期間脫崗、井下跟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帶班人員)跟班期間不在井下現場和不進行井下交接班的,發現1次,罰款200元。
2、礦井發生工傷事故、重大僥幸事故隱滿不報或遲報超過2小時以上者,罰款1000元。
3、隱滿作業地點的罰款500元。
4、不按規定按時召開各類安全會議,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和上級管理部門的文件、會議和指示精神的,罰款200元。
5、煤礦礦長、副礦長、工區科室管理人員每月下井次數(帶班次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特殊情況除外),缺1個罰款5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