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責任追究
1、各單位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或造成嚴重骨折的事故)及一級非傷亡事故,要立即向集團公司匯報,簡要說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受傷部位及事故經過等情況,由集團公司負責調查處理。
2、本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集團公司追究有關領導人的管理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2)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3)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不提取或提用不足,造成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造成事故的。
3、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集團公司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事故處罰規定
發生輕傷以上事故(或造成嚴重骨折事故)、一級非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的處罰規定。
1、對礦長、負事故管理責任的分管礦長、帶班人員分別給予1000-5000元罰款,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2、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管理人員、跟班管理人員分別給予2000-5000元罰款,并視情節給予撤職等行政處分。
3、事故單位當班班組長及事故直接責任人、連保人員、其他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對由上級部門做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集團公司按照上級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