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3. 3.1檢測: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虔值、有毒氣體濃虔值等。最低限度應檢測下列三項:氧濃度(應在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4. 3. 3. 2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4. 3. 3. 3通風: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職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4. 3. 3.4防護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
4. 3. 3. 5呼吸防護用品: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玦氧條件 下,應符合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4. 3. 3.6應急救援裝備: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4. 3.4.1火災爆炸危險較大的廠房內,應盡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業,最好將檢修的設備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點檢修。當必須在原地檢修時,必須按照動火的有關規定進行,必要時還需請消防隊進行現場監護。
4. 3.4. 2在積存有可燃氣體或蒸汽的管溝、下水道、深坑、死角等處附近動火時,用可燃氣體報警儀分析氣體濃虔,必須經處理和檢獫,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時,方可按規定作業。
4. 3.4. 3熬煉設備的操作,要堅守崗位,防止熬鍋破漏。同時熬煉設備必須設罝在安全地點作業并有專人值守。
4. 3.4.4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結冰管道設備,宜采用溫水等化冰解堵。
4. 3.4.4對于混合接觸能發生反應而導致自燃的物質,嚴禁混存混運;對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發熱的物質應保持使用貯存環境干燥;對于容易在空氣中劇烈氧化放熱自燃的物質應密閉儲存或浸在相適應的中性液體(如水、煤油等)中儲 放,避免與空氣接觸。
4. 3.4. 5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還應做好電氣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4. 3.4.6易燃易爆場所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鞋帽,嚴禁穿釘子鞋、化纖衣物進入,操作中嚴防鐵器撞擊地面。
4. 3.4. 7對于有靜電火花產生的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提高環境濕虔,可以有效減少靜電的危害。
4. 3.4.8可燃物的存放必須與高溫器具或設備的表面保持有足夠的防火間距,高溫表面附近不宜堆放可燃物。
4. 3.4.9熔渣、爐渣等高熱物要安全處罡,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4.3.4.10應掌握咅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不能用水撲滅堿金屬、金屬碳化物、氫化物火災,因為這些物質遇水后會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并產生大量可燃氣體,釋放大量的熱,使火災進一步擴大。
4.3.4.11不能用水撲滅電氣火災,因為水可以導電,容易發生觸電事故;也不能用水撲滅比水輕的油類火災,因為油浮吞水Si反而容裊蔓延。
4.3.4.12鋼鐵水泄漏發生火災,不可用水撲滅,因為高溫金屬液遇水會發生爆炸。
4.3.5大型吊裝作業審批表:
4. 3. 5.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4. 3. 5. 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咅部裝罝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M和安全 裝罝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咅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4. 3. 5. 3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嗚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 能繼續工作。
4. 3. 5.4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4. 3. 5. 5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 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4. 3. 5.6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
4.3.5.?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虔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 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4. 3. 5.8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罝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4. 3. 5.9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 換操作桿。
4.3.5.10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4. 3. 5.11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4.3.5.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罝,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4.3.5.13指揮人員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4.3.5.14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4.3.5.15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3.5.16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幵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4.3.5.17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行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4.3.6帶電作業,根據人體所處的電位高低可分為間接作業法、中間電位作業法和等電位作業法3種。間接作業法是指人 處于地電位,通過絕緣工具代替人手對帶電體進行作業;中間電位作業法是指在人體與地絕緣的情況下,利用絕緣工具接觸帶電體的作業法;等電位作業法是指人體與地絕緣的情況下,工作人員直接到帶電體上進行工作等,這種作業法也 稱直接作業法。帶電作業安全措施:
4. 3.6.1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獫的人員擔任。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的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 監護人。
4. 3.6. 2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 mA以下;必須將高壓電場強虔限制在人身安全和健康無損害的數值內。
4. 3.6. 3作業人員與帶電體間距離應保證在電力系統中發生咅種過電壓時,不會發生閃絡放電。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數值。
4. 3.6.4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4. 3.6. 5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等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 行帶電作業
4. 3.6.6用絕緣操作桿進行帶電作業時,操作人員處于地電位或中間電位,并與帶電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利用咅種絕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的絕緣工具的絕緣強度,必須大于系統可能發生的最大過電壓值。
4. 3.6. 7帶電作業時應停用重合閘。當中性點有效接地(直接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當中性點非有效接地(中性點不接地或經消弧線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