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勞動組織的方針政策和標準以及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法律法規等,合理配置勞動組織機構和生產勞動定員,負責勞動組織主管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對新入公司職工(畢業分配學生、復轉退伍人員、合同工、臨時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其它新參加工作人員分配,分配前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入公司培訓教育,經嚴格培訓考核合格后,方準分配工作崗位,未經培訓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得分配工作。
第三條 認真貫徹執行職工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負責對職工勞動紀律、遵章守紀宣傳教育工作,定期檢查、考核各單位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貫徹執行情況。
第四條 組織制定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安全技術、操作技術和特殊工種的技術培訓及考核工作。
第五條 負責掌握了解患有嚴重疾病職工的清查工作。對患有嚴重心臟病、高血壓、近視眼、精神病及職業病等在崗人員要及時調整,不準分配到有禁忌危險要害崗位或特種作業工作崗位。
第六條 負責職工勞動合同及臨時用工合同(協議)的辦理簽訂工作,對臨時用工所簽訂的合同(協議)應有身體和安全方面規定的具體條款,并且將臨時用工人員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做為臨時用工的先決條件。
第七條 負責制定專業技術等級技術考核標準工作,在組織實施職工技術晉級時,應把安全生產納入重要考核條件,凡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管理規定而造成重傷、死亡事故或重大人身險肇事故以及重大設備、火災等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一律不得晉級。
第八條 定期組織從事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崗位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適時對從事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質崗位人員進行適當調整,并認真執行有害工種定期輪換、定期脫離的規定。
第九條 定期組織勞動紀律檢查或抽查工作,檢查發現違反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技術規程管理規定的現象,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和處分決定。
第十條 參加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辦理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手續,參加工傷鑒定工作。
冶金企業車隊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人事勞資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保衛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財務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供銷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化驗室安全生產責任制
冶金企業質檢科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鋼鐵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電焊機使用與維護安全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氧氣、乙炔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壓鑄車間生產管理制度
鑄造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安全管理獎發放與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