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范圍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條 司機必須按時上、下班,健康上崗,精力集中,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期間不準干私活,不準擅自離工作崗位,私自頂崗。
第3條 主動自學業務,必須清楚地掌握所有的設備性能、原理、用途。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到會操作、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會進行一般維修保養。
第4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決杜絕空班、漏班,設備運行問題必須交待清楚明白,并作出詳細記錄。
第5條 隨時注意設備的運行情況,精力集中,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停車,并匯報通知有關人員處理,并做好記錄。并且每隔一小時必須認真檢查設備運行情況,認真觀察設備儀器的讀數,并清楚的做記錄。
第6條 保持室內的環境衛生,機電設備,電纜清潔整齊。
第7條 嚴禁非工作人員到絞車房串崗,領導進行檢查時,做好記錄手續。
第8條 嚴格按照交接班制度交接班。
第9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標準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提升機司機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執行的。
(二)有遲到、早退、脫崗現象。
(三)未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品、設施等。
(四)未按時完成上級領導安排工作,匯報工作不及時。
(五) 隱瞞設備運行隱患的。
(六)未按要求參加專業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七)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八)未執行交接班制度,空班、漏班。
(九)未填寫運行記錄,記錄不規范。
(十)有違章作業,造成機電重大事故。
(十一)發現重大設備隱患未進行應急處理,造成設備損壞。
(十二)操作失誤導致設備損壞或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十三)上級及礦有關工作指示要求、規范、規程、措施不落實。
(十四)崗點管理不力,造成設備或工具丟失。
第11條 對于其它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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